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5日、1年10月、3月,於民國97年4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於98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9日以96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67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又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19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16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1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於97年4月1日送監合併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80907707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9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