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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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聲請狀載明另有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於法院之中,請陳報前開事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三、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法定格式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四、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五、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
1.若曾進行協商而協商成立,則請提出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2.若曾進行協商而協商不成立,則請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並註明聲請人無法接受之協商還款方案內容。
六、聲請人近2年稅捐資料、財產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等)
七、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八、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九、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一○、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一一、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一二、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一三、聲請人配偶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一四、提出租賃契約書、按期繳納房貸、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
一五、提出與債權人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一六、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人壽團體意外險、防癌險、醫療險、壽險及疾病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一七、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一八、提出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佳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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