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