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78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林世民法官陳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