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被告乙○○○被告與原告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7年1月29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97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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