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被告甲○○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另有辯解,本院認為本件就上列二被告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