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