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複代理人 劉友盛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複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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