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2號
原   告  陳羿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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