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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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06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鎮區○○里0鄰○○路000號0○○○○○○○○)處,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