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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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06號

聲請人

即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

即被告 吳姿昀吳瑩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鎮區○○里0鄰○○路000號0○○○○○○○○)處,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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