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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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8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