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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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詹皓翔
        范綱良
被   告   廖芷萱 原名 廖幸 .
       龍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苡伶 原名 呂淑婉 .
被   告  廖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8日上午9時15分在
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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