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詹皓翔
范綱良
被 告 廖芷萱 原名 廖幸 .
龍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苡伶 原名 呂淑婉 .
被 告 廖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8日上午9時15分在
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