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1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炳良
       王慧鈞
被   告  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且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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