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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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7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陳淑明
陳國明 陳慶淵 陳文琪 陳宏清 張 陳淑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調解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有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經核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02,310元,應徵調解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確認│價額││號││(元/㎡)│(㎡)│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鎮○○段○○○○號│13,000│207.87│1/1│2,702,310元│││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