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亞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5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99年度毒偵字第3916號」應補充為「99年度毒偵字第3916號及99年度毒偵字第571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同欄第7行至第8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0年3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16、57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復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毫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之次數、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附錄本件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5150號被告甲○○女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鄉○○路○○○○○號2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另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9年7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00年3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
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駁回上訴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10月17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因毒品案件遭通緝,於101年10月17日20時1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與埔心街口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在卷足憑。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檢察官謝宗甫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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