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5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健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健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健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刑案執行資料,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案件,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執行,仍無法戒絕惡習,顯見其自制力薄弱,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被告吳健郎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健郎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7年度毒聲字第11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臺北地院98年度毒聲字第32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9年3月23日停止戒治之處分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於98年間,另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58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板橋地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3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間,又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60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38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三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0年10月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1月29日晚間9時許,至友人鄧正宏位於新北市○○區○○街○○○號10樓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1月31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和平路口,因另案通緝到案,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確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健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B0000000號)各1份附卷足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是綜合上證,被告之犯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9日
檢察官楊唯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