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維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維彬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維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所附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
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此觀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載,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月,惟依上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31日15│100年10月26日│100年12月25日│101年3月22日│││時許採尿前回溯96│下午2時許採尿│3時許│晚上7時50分許│││小時內之某時│前96小時內某時││採尿時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不││││││含為警公權力拘││││││束期間)│├────┼────────┼───────┼───────┼───────┤│偵查機關│臺灣板橋(現更名│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年度案號│為臺灣新北,下同│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地方法院檢察署│度毒偵字第8297│度毒偵字第356│度毒偵字第6247│││100年度毒偵字第│號│號│號│││438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現更名│同左│同左│同左││後││為臺灣新北)地方│││││事││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3│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87號│32號│2160號│7827號││├──┼────────┼───────┼───────┼───────┤││判決│101年1月31日│101年2月23日│101年4月17日│101年12月7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3月29日│101年4月10日│101年5月17日│102年1月2日│││日期│││││├─┼──┴────────┴───────┴───────┴───────┤│備│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註│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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