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70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訴訟代理人 楊絮 如
張修齊
被 告 張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