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續靜 即 王昇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大昌檳榔、__順企業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請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次子 許高鳴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3、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㈢聲請人目前與次子、次子之生父同住,請說明次子生父之工││作及收入狀況,並說明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次子扶養費││。│├───────────────────────────┤│㈣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長女、次子)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至105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㈥除已提出者外,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如有未陳報者,請提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3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