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出 牛嘉子 (原名: 洪佳純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被告 洪宮玲
薛友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65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
8日以101年度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蔡子琪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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