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全勝具保人柳寅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執字第1747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寅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柳寅萍因受刑人即被告邱全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邱全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其所涉妨害自由部分,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23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1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5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臺上字第15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2年6月3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業經發布通緝在案,且迄未緝獲;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通知1紙、送達證書2紙、拘提報告書1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單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