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淑晴
吳佩瑾
樓 李念穎 鍾亞真 尤少軒 曾康婷 SlabbertPetronellaSarita
ueRandparkRidge,Johannesburg,2169兼上一人代理人 陳儀潔 兼上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貞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仲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儀潔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淑晴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 陸佰 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貞宜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佩瑾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念穎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亞真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尤少軒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康婷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SlabbertPetronellaSarita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十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