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8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洪昌宏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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