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ОО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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