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李文娟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三二三六、第三二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此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