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乙○○
樂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