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抗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抗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抗字第一○三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時代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抗告事件,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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