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