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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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撒假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名稱為「合作金庫銀行」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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