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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