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0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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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0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八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甲○○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第十九行之「板輔家任」應補充更正為「板院輔家任」等文字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雖係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同年六月十三日,未依本院九十六年度家護字第一六五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接受輔導治療,惟其於本案二次違反保護令未接受輔導治療之行為,然均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規定之「同一處遇計畫」,故應屬單純一罪,仍只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素行、犯後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附錄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