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1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湘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頌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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