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22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浩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12301132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浩兆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6月5日下午11時58分許、112年6月6日0時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全家超商中崙門市)。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不滿關係人即超商店員 趙健智 詢問是否結帳,竟情緒失控,向櫃台丟擲新臺幣、鑰匙、巧克力、手機等物,並徒手毆打趙健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趙健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4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