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22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浩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12301132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浩兆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6月5日下午11時58分許、112年6月6日0時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全家超商中崙門市)。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不滿關係人即超商店員 趙健智 詢問是否結帳,竟情緒失控,向櫃台丟擲新臺幣、鑰匙、巧克力、手機等物,並徒手毆打趙健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趙健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4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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