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聲請人琨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豊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友良高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

110年3月31日

55,108元

0000000

琨達實業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