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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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笠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笠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笠竹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張笠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3日至14日│105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4993號│105年度偵字第3127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202│106年度訴字第741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19日│106年5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202│106年度訴字第741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24日│106年6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571號│106年度執字第100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