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原告 吳秀芬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被告 吳許寶連
鄒秀蓉 吳水吉 吳水生 吳秀質 鄭瑞陽 鄭麗琴 吳阿爾 李肇雄 李燕珍 李玉珍 李美鳳 李秀惠林 吳罔 市顏 吳秋蘭 吳玟萱 吳寬 吳晴融 吳包秀蓮 吳川永 吳茂松 吳川田 吳龍海 吳龍全 謝源津 謝源峰 謝桂榕 謝桂櫻 吳金蟬 吳秀環 吳憶彤 吳玉新 吳顏 水針 吳嘉龍 吳裕 吳聰志 吳碧霞 黃吳碧娥 張世平 張順憲 黃秀娥 張亞婷 張庭晧 張順昌 陳 張月珍 張月香 張月春 張月麗 張淑嫺 李秀美 張瑞峰 張淑雅 張凌華 張冠淼 張桐源 張煜彬 張寶云 黃 蔡碧玉 魏緒廣 魏茂華 魏茂國 魏茂興 魏茂英 魏茂芸 韓鳳天 韓鳳美 韓鳳娟 韓鳳鸞 韓鳳英 陳鈴昌 陳信志 陳美利 陳幸慧 陳香里 蔡聰學 沈瑞梅 蔡坤翰 蔡坤儒 蔡坤融 蔡奇勳 黃彩媚 陳麒文 陳麗如 陳佳宏 蔡晉和 顏月勤 莊宏德 莊玉芳 莊玉欣 莊榮雲 莊天 張莊秀琴 莊叔琪 莊琇紅 黃冠銘 黃正芬 黃世枝 黃聰智 鄭 蔡素珠 黃 蔡素貞 陳何月娥 陳俊男 陳振榮 陳振峰 陳麗娟 蔡耀信 蔡秀麗 蔡秀霞 詹舜智 鄒永吉 鄒秋慧 郭文祥 郭文彬 李玉庭 李敏郎 李敏寧 李敏靖 李敏薇 李敏鄉翁 陳淑琴 陳嚴暉 陳欽熙 陳欽渠 陳嚴正許陳玉梅林 陳蕙蘭 林 陳惠琤 黃陳惠雯 蔡輝煌 蔡輝昇 蔡秀治 蔡秀娥 蔡秀珍 林金振林 金融 林金生 林鳳綢 林鳳勤 吳秀桂 戴川義 戴美蘭 戴妤如 戴禹門 邱嘉再 邱蕾娜 邱意婷 戴秀琴 戴秀女 戴秀蓮 戴徐葉 戴明亮 戴士凱 戴渝恩 戴町羽 戴妤宸 戴明吉 戴麗香 戴麗萍 鄭 戴玉英 應 戴和枝 張 戴甘棗 黃展茂 陳 黃金枝 侯 黃金玉 黃秋逢 林聖斌 林聖峯 蔡仁雄 方仁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丁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欄關於「附表二編號114、繼承人 鄒秋慈 」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114、繼承人鄒秋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