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吳秀芬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再審被告 吳許寶 連
吳水吉 吳水生 吳秀質 鄭瑞陽 鄭麗琴 吳阿爾 鄒秀蓉 李肇雄 李燕珍 李玉珍 李美鳳 李秀惠 林 吳罔 市顏 吳秋蘭 吳玟萱 吳寬 吳晴融 吳包秀蓮 吳川田 吳川永 吳茂松 吳龍海 吳龍全 謝源津 謝源峰 謝桂榕 謝桂櫻 吳金蟬 吳秀環 吳憶彤 吳玉新 吳顏 水針 吳嘉龍 吳裕 吳聰志 吳碧霞 黃吳碧娥 張世平 張順憲 黃秀娥 張庭皓 張亞婷 張順昌 陳 張月珍 張月香 張月春 張月麗 張淑嫺 張瑞峰 張淑雅 張凌華 張冠淼 張桐源 張煜彬 張寶云 蔡仁雄 方仁傑 黃 蔡碧玉 魏緒廣 魏茂華 魏茂國 魏茂興 魏茂英 魏茂芸 韓鳳天 韓鳳娟 韓鳳鸞 韓鳳美 韓鳳英 陳鈴昌 陳信志 陳美利 陳幸慧 陳香里 蔡聰學 沈瑞梅 蔡坤翰 蔡坤儒 蔡坤融 蔡奇勳 黃彩媚 陳佳宏 陳麒文 陳麗如 蔡晉和 顏月勤 莊宏德 莊玉芳 莊玉欣 莊榮雲 莊天 莊叔琪 張莊秀琴 莊琇紅 黃聰智 黃冠銘 黃正芬 黃世枝 鄭 蔡素珠 黃 蔡素貞 陳何月娥 陳振榮 陳俊男 陳振峰 陳麗娟 蔡耀信 蔡秀麗 蔡秀霞 詹舜智 鄒永吉 鄒秋慧 郭文祥 郭文彬 李玉庭 李敏郎 李敏寧 李敏靖 李敏薇 李敏鄉 翁 陳淑琴 陳嚴暉 陳欽熙 陳欽渠 陳嚴正 許陳玉梅 林 陳蕙蘭 林 陳惠琤 黃 陳惠雯 蔡輝煌 蔡輝昇 蔡秀冶 蔡秀娥 蔡秀珍 林金振 林 金融 林金生 林鳳綢 林鳳勤 吳秀桂 戴川義 戴美蘭 戴妤如 戴禹門 邱嘉再 邱蕾娜 邱意婷 戴秀琴 戴秀女 戴秀蓮 戴徐葉 戴士凱 戴渝恩 戴町羽 戴妤宸 戴明亮 戴明吉 戴麗香 戴麗萍 鄭 戴玉英 應戴和枝 張 戴甘棗 黃展茂 陳 黃金枝 侯 黃金玉 黃秋逢 林聖斌 林聖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丁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確定判決廢棄。
二、被告張瑞峰、張淑雅、張凌華應就被繼承人 李秀美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鄒秀蓉、李肇雄、李燕珍、李玉珍、李美鳳、李秀惠應就被繼承人 李清水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戴美蘭、戴妤如、戴川義、戴禹門、邱蕾娜、邱意婷、戴秀琴、戴秀女、戴秀蓮應就被繼承人戴 李金枝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戴徐葉、戴士凱、戴渝恩、戴町羽、戴妤宸、戴明亮、戴明吉、戴麗香、戴麗萍、 鄭戴玉英 應就被繼承人 戴加福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蔡仁雄、方仁傑應就被繼承人 蔡水福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七、兩造就被繼承人 吳宮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欄所示。
八、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除被繼承人 蔡承志 之遺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及被告吳秀桂、戴秀女前曾到場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再審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再審原告主張:㈠再審部分:
本件再審之訴之原判決即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判決雖於民國109年4月27日確定,然再審原告於108年5月21日委託地政士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辦理本件共有物分割登記,數日後經該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以電話口頭通知,該案件中之被告李秀美已死亡需補正資料,隨後原告再委託地政士於109年6月12日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李秀美之除戶謄本,始確悉原確定判決之被告李秀美於109年1月21日判決前之108年4月19日已死亡,是李秀美之繼承人應為原確定判決被告(共有人)之一,前訴訟程序漏未列李秀美之繼承人為當事人而為裁判,致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而當事人適格與否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前訴訟程序誤為實體判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80號民事判例,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原確定判決之被告李秀美於判決前之108年4月19日死亡,其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前應當然停止,是前訴訟程序為判決之訴訟行為,亦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致原確定判決為無效判決,則再審原告執此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請求予以廢棄原確定判決。
㈡分割遺產事件部分:
緣被繼承人吳宮(民國前00年0月00日生,民國35年3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除附表二所示之被繼承人蔡水福之繼承人即被告蔡仁雄、方仁傑外,再審原告與被繼承人李秀美、李清水、戴李金枝、戴加福、蔡水福均已於106年8月23日辦理繼承登記,而被繼承人吳宮並無以遺囑禁止分割,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復未有訂定不能分割之協議,且兩造無法就分割遺產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被繼承人李秀美、李清水、戴李金枝、戴加福、蔡水福之繼承人應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被繼承人應繼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民法第1164條本文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再審被告部分:除再審被告蔡承志之遺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吳秀桂、戴秀女到場同意依應有持分面積分割外,其餘再審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再審為合法並有再審理由:
⒈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再審原告就被繼承人吳宮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請求法院分割,經本院以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受理後,該案於109年1月9日辯論終結,109年1月21日宣示判決,並於109年4月27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惟再審原告於109年5月21日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經告知原確定判決中之被告李秀美已死亡,經再審原告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李秀美之除戶戶籍謄本始於109年6月12日知悉原確定判決被告李秀美於109年1月21日判決前之108年4月19日死亡等情,業據提出李秀美之之除戶登記簿謄本為證(本院卷第23頁)。因認原確定判決有當事人適格欠缺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乃於109年6月20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所定提起再審之訴之30日不變期間,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⒉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為有理由:
⑴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l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例參照)。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之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0號判例參照)。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⑵本件原確定判決被告李秀美於判決前死亡,是李秀美之繼承
人應為原確定判決被告(共有人)之一,前訴訟程序漏未列李秀美之繼承人為當事人而為裁判,致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而當事人適格與否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前訴訟程序誤為實體判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l項第6款及前揭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0號民事判例,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原確定判決被告李秀美於判決前之108年4月19日死亡,其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前應當然停止,是前訴訟程序於109年1月21日為判決之訴訟行為,亦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則再審原告執此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求予廢棄原確定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由本院就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之前訴訟程序為再開及續行其訴訟程序,而為裁判。
㈡關於分割遺產部分:
⒈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
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 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吳宮於35年3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配偶吳黃茶業已過世,附表二所示之人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或代位、再轉繼承人等,另被繼承人蔡承志之繼承人 蔡李秋桂 、蔡聰學、蔡奇勳已於108年5月31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兩造均為法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所示,而對於全部遺產,被繼承人無以遺囑定分割方法或禁止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再審原告於前審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資料影本、現場照片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繼字第645號拋棄繼承民事卷核閱無誤,並有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憑,復為再審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是以,再審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遺產,而兩造並未定有不分割之特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就分割之方法不能為一致之協議,從而,再審原告請求判決分割,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⒉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
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故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該共有之不動產。但若於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中,請求該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該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則向為實務所允許,此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附表一所示土地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吳宮之繼承人李秀美、李清水、戴李金枝、戴加福、蔡水福均已過世,其等之繼承人均未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此有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可稽。從而,再審原告請求如主文第2至6項所示之再審被告等就被繼承人李秀美、李清水、戴李金枝、戴加福、蔡水福就其所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權利各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⒊復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裁判分割前,應審酌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各共有人間之經濟利益及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為適當分配,並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綜合判斷。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宮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均為公同共有土地,再審原告主張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共有,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均屬公同共有土地之特性及其面積不大,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或交通用地之性質,兩造維持共有,較能有效利用之經濟效益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前述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爰諭知如主文第7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再審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8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附表一:被繼承人吳宮之遺產(109年度家繼訴再字第1號)┌──┬──┬─────────────┬────┬────┬────┐│編號│種類│所在地段地號或名稱│面積(平│權利範圍│分配方式│││││方公尺)│公同共有││├──┼──┼─────────────┼────┼────┼────┤│1│土地│嘉義縣○○鄉○○段○○○○○號│1,186.29│1/9│按附表二││││(下稱1466地號)│││「應繼分│├──┼──┼─────────────┼────┼────┤比例」欄││2│土地│嘉義縣○○鄉○○段○○○○○號│64.35│1/9│所示分割││││(下稱1776地號)│││。│├──┼──┼─────────────┼────┼────┤││3│土地│嘉義縣○○鄉○○段○○○○○號│39.57│1/9│││││(下稱1779地號)││││├──┼──┼─────────────┼────┼────┤││4│土地│嘉義縣○○鄉○○段○○○○○號│116.09│1/9│││││(下稱1780地號)││││└──┴──┴─────────────┴────┴────┴────┘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配比例(各整筆土地權利範圍)││││(被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1466地號│1776地號│1779地號│1780地號││││有九分之一)│││││├──┼────┼──────┼─────┼─────┼─────┼─────┤│1│ 吳許寶連 │1/55│1/495│1/495│1/495│1/495│├──┼────┼──────┼─────┼─────┼─────┼─────┤│2│吳水吉│1/55│1/495│1/495│1/495│1/495│├──┼────┼──────┼─────┼─────┼─────┼─────┤│3│吳水生│1/55│1/495│1/495│1/495│1/495│├──┼────┼──────┼─────┼─────┼─────┼─────┤│4│吳秀質│1/55│1/495│1/495│1/495│1/495│├──┼────┼──────┼─────┼─────┼─────┼─────┤│5│吳秀芬│1/55│1/495│1/495│1/495│1/495│├──┼────┼──────┼─────┼─────┼─────┼─────┤│6│鄭瑞陽│1/132│1/1188│1/1188│1/1188│1/1188│├──┼────┼──────┼─────┼─────┼─────┼─────┤│7│鄭麗琴│1/132│1/1188│1/1188│1/1188│1/1188│├──┼────┼──────┼─────┼─────┼─────┼─────┤│8│吳阿爾│1/66│1/594│1/594│1/594│1/594│├──┼────┼──────┼─────┼─────┼─────┼─────┤│9│李肇雄│41/13860│41/124740│41/124740│41/124740│41/124740│├──┼────┼──────┼─────┼─────┼─────┼─────┤│10│李燕珍│41/13860│41/124740│41/124740│41/124740│41/124740│├──┼────┼──────┼─────┼─────┼─────┼─────┤│11│李玉珍│41/13860│41/124740│41/124740│41/124740│41/124740│├──┼────┼──────┼─────┼─────┼─────┼─────┤│12│李美鳳│41/13860│41/124740│41/124740│41/124740│41/124740│├──┼────┼──────┼─────┼─────┼─────┼─────┤│13│李秀惠│41/13860│41/124740│41/124740│41/124740│41/124740│├──┼────┼──────┼─────┼─────┼─────┼─────┤│14│林吳罔市│1/66│1/594│1/594│1/594│1/594│├──┼────┼──────┼─────┼─────┼─────┼─────┤│15│顏吳秋蘭│1/66│1/594│1/594│1/594│1/594│├──┼────┼──────┼─────┼─────┼─────┼─────┤│16│吳玟萱│1/66│1/594│1/594│1/594│1/594│├──┼────┼──────┼─────┼─────┼─────┼─────┤│17│吳寬│1/110│1/990│1/990│1/990│1/990│├──┼────┼──────┼─────┼─────┼─────┼─────┤│18│吳晴融│1/110│1/990│1/990│1/990│1/990│├──┼────┼──────┼─────┼─────┼─────┼─────┤│19│吳包秀蓮│1/484│1/4356│1/4356│1/4356│1/4356│├──┼────┼──────┼─────┼─────┼─────┼─────┤│20│吳川田│17/7260│17/65340│17/65340│17/65340│17/65340│├──┼────┼──────┼─────┼─────┼─────┼─────┤│21│吳川永│17/7260│17/65340│17/65340│17/65340│17/65340│├──┼────┼──────┼─────┼─────┼─────┼─────┤│22│吳茂松│17/7260│17/65340│17/65340│17/65340│17/65340│├──┼────┼──────┼─────┼─────┼─────┼─────┤│23│吳龍海│1/110│1/990│1/990│1/990│1/990│├──┼────┼──────┼─────┼─────┼─────┼─────┤│24│吳龍全│1/110│1/990│1/990│1/990│1/990│├──┼────┼──────┼─────┼─────┼─────┼─────┤│25│謝源津│1/440│1/3960│1/3960│1/3960│1/3960│├──┼────┼──────┼─────┼─────┼─────┼─────┤│26│謝源峰│1/440│1/3960│1/3960│1/3960│1/3960│├──┼────┼──────┼─────┼─────┼─────┼─────┤│27│謝桂榕│1/440│1/3960│1/3960│1/3960│1/3960│├──┼────┼──────┼─────┼─────┼─────┼─────┤│28│謝桂櫻│1/440│1/3960│1/3960│1/3960│1/3960│├──┼────┼──────┼─────┼─────┼─────┼─────┤│29│吳金蟬│1/110│1/990│1/990│1/990│1/990│├──┼────┼──────┼─────┼─────┼─────┼─────┤│30│吳秀環│1/110│1/990│1/990│1/990│1/990│├──┼────┼──────┼─────┼─────┼─────┼─────┤│31│吳憶彤│1/110│1/990│1/990│1/990│1/990│├──┼────┼──────┼─────┼─────┼─────┼─────┤│32│吳玉新│1/110│1/990│1/990│1/990│1/990│├──┼────┼──────┼─────┼─────┼─────┼─────┤│33│吳顏水針│1/66│1/594│1/594│1/594│1/594│├──┼────┼──────┼─────┼─────┼─────┼─────┤│34│吳嘉龍│1/66│1/594│1/594│1/594│1/594│├──┼────┼──────┼─────┼─────┼─────┼─────┤│35│吳裕│1/66│1/594│1/594│1/594│1/594│├──┼────┼──────┼─────┼─────┼─────┼─────┤│36│吳聰志│1/66│1/594│1/594│1/594│1/594│├──┼────┼──────┼─────┼─────┼─────┼─────┤│37│吳碧霞│1/66│1/594│1/594│1/594│1/594│├──┼────┼──────┼─────┼─────┼─────┼─────┤│38│黃吳碧娥│1/66│1/594│1/594│1/594│1/594│├──┼────┼──────┼─────┼─────┼─────┼─────┤│39│張世平│1/792│1/7128│1/7128│1/7128│1/7128│├──┼────┼──────┼─────┼─────┼─────┼─────┤│40│張順憲│1/792│1/7128│1/7128│1/7128│1/7128│├──┼────┼──────┼─────┼─────┼─────┼─────┤│41│黃秀娥│1/2640│1/23760│1/23760│1/23760│1/23760│├──┼────┼──────┼─────┼─────┼─────┼─────┤│42│張廷晧│7/15840│7/142560│7/142560│7/142560│7/142560│├──┼────┼──────┼─────┼─────┼─────┼─────┤│43│張亞婷│7/15840│7/142560│7/142560│7/142560│7/142560│├──┼────┼──────┼─────┼─────┼─────┼─────┤│44│張順昌│1/792│1/7128│1/7128│1/7128│1/7128│├──┼────┼──────┼─────┼─────┼─────┼─────┤│45│陳張月珍│1/792│1/7128│1/7128│1/7128│1/7128│├──┼────┼──────┼─────┼─────┼─────┼─────┤│46│張月香│1/792│1/7128│1/7128│1/7128│1/7128│├──┼────┼──────┼─────┼─────┼─────┼─────┤│47│張月春│1/792│1/7128│1/7128│1/7128│1/7128│├──┼────┼──────┼─────┼─────┼─────┼─────┤│48│張月麗│1/792│1/7128│1/7128│1/7128│1/7128│├──┼────┼──────┼─────┼─────┼─────┼─────┤│49│張淑嫺│1/792│1/7128│1/7128│1/7128│1/7128│├──┼────┼──────┼─────┼─────┼─────┼─────┤│50│張瑞峰、│1/352│1/3168│1/3168│1/3168│1/3168│││張淑雅、││││││││張凌華(││││││││被繼承人││││││││李秀美)││││││├──┼────┼──────┼─────┼─────┼─────┼─────┤│51│張瑞峰│1/352│1/3168│1/3168│1/3168│1/3168│├──┼────┼──────┼─────┼─────┼─────┼─────┤│52│張淑雅│1/352│1/3168│1/3168│1/3168│1/3168│├──┼────┼──────┼─────┼─────┼─────┼─────┤│53│張凌華│1/352│1/3168│1/3168│1/3168│1/3168│├──┼────┼──────┼─────┼─────┼─────┼─────┤│54│張冠淼│1/88│1/792│1/792│1/792│1/792│├──┼────┼──────┼─────┼─────┼─────┼─────┤│55│張桐源│1/264│1/2376│1/2376│1/2376│1/2376│├──┼────┼──────┼─────┼─────┼─────┼─────┤│56│張煜彬│1/264│1/2376│1/2376│1/2376│1/2376│├──┼────┼──────┼─────┼─────┼─────┼─────┤│57│張寶云│1/264│1/2376│1/2376│1/2376│1/2376│├──┼────┼──────┼─────┼─────┼─────┼─────┤│58│蔡仁雄│1/352│1/3168│1/3168│1/3168│1/3168│├──┼────┼──────┼─────┼─────┼─────┼─────┤│59│方仁傑│1/352│1/3168│1/3168│1/3168│1/3168│├──┼────┼──────┼─────┼─────┼─────┼─────┤│60│ 黃蔡碧玉 │1/176│1/1584│1/1584│1/1584│1/1584│├──┼────┼──────┼─────┼─────┼─────┼─────┤│61│魏緒廣│1/528│1/4752│1/4752│1/4752│1/4752│├──┼────┼──────┼─────┼─────┼─────┼─────┤│62│魏茂華│1/528│1/4752│1/4752│1/4752│1/4752│├──┼────┼──────┼─────┼─────┼─────┼─────┤│63│魏茂國│1/528│1/4752│1/4752│1/4752│1/4752│├──┼────┼──────┼─────┼─────┼─────┼─────┤│64│魏茂興│1/528│1/4752│1/4752│1/4752│1/4752│├──┼────┼──────┼─────┼─────┼─────┼─────┤│65│魏茂英│1/528│1/4752│1/4752│1/4752│1/4752│├──┼────┼──────┼─────┼─────┼─────┼─────┤│66│魏茂芸│1/528│1/4752│1/4752│1/4752│1/4752│├──┼────┼──────┼─────┼─────┼─────┼─────┤│67│韓鳳天│1/440│1/3960│1/3960│1/3960│1/3960│├──┼────┼──────┼─────┼─────┼─────┼─────┤│68│韓鳳娟│1/440│1/3960│1/3960│1/3960│1/3960│├──┼────┼──────┼─────┼─────┼─────┼─────┤│69│韓鳳鸞│1/440│1/3960│1/3960│1/3960│1/3960│├──┼────┼──────┼─────┼─────┼─────┼─────┤│70│韓鳳美│1/440│1/3960│1/3960│1/3960│1/3960│├──┼────┼──────┼─────┼─────┼─────┼─────┤│71│韓鳳英│1/440│1/3960│1/3960│1/3960│1/3960│├──┼────┼──────┼─────┼─────┼─────┼─────┤│72│陳鈴昌│1/440│1/3960│1/3960│1/3960│1/3960│├──┼────┼──────┼─────┼─────┼─────┼─────┤│73│陳信志│1/440│1/3960│1/3960│1/3960│1/3960│├──┼────┼──────┼─────┼─────┼─────┼─────┤│74│陳美利│1/440│1/3960│1/3960│1/3960│1/3960│├──┼────┼──────┼─────┼─────┼─────┼─────┤│75│陳幸慧│1/440│1/3960│1/3960│1/3960│1/3960│├──┼────┼──────┼─────┼─────┼─────┼─────┤│76│陳香里│1/440│1/3960│1/3960│1/3960│1/3960│├──┼────┼──────┼─────┼─────┼─────┼─────┤│77│蔡聰學│1/264│1/2376│1/2376│1/2376│1/2376│├──┼────┼──────┼─────┼─────┼─────┼─────┤│78│沈瑞梅│1/1056│1/9504│1/9504│1/9504│1/9504│├──┼────┼──────┼─────┼─────┼─────┼─────┤│79│蔡坤翰│1/1056│1/9504│1/9504│1/9504│1/9504│├──┼────┼──────┼─────┼─────┼─────┼─────┤│80│蔡坤儒│1/1056│1/9504│1/9504│1/9504│1/9504│├──┼────┼──────┼─────┼─────┼─────┼─────┤│81│蔡坤融│1/1056│1/9504│1/9504│1/9504│1/9504│├──┼────┼──────┼─────┼─────┼─────┼─────┤│82│蔡奇勳│1/264│1/2376│1/2376│1/2376│1/2376│├──┼────┼──────┼─────┼─────┼─────┼─────┤│83│蔡承志│1/264│1/2376│1/2376│1/2376│1/2376│├──┼────┼──────┼─────┼─────┼─────┼─────┤│84│黃彩媚│1/528│1/4752│1/4752│1/4752│1/4752│├──┼────┼──────┼─────┼─────┼─────┼─────┤│85│陳佳宏│1/528│1/4752│1/4752│1/4752│1/4752│├──┼────┼──────┼─────┼─────┼─────┼─────┤│86│陳麒文│1/528│1/4752│1/4752│1/4752│1/4752│├──┼────┼──────┼─────┼─────┼─────┼─────┤│87│陳麗如│1/528│1/4752│1/4752│1/4752│1/4752│├──┼────┼──────┼─────┼─────┼─────┼─────┤│88│蔡晉和│1/132│1/1188│1/1188│1/1188│1/1188│├──┼────┼──────┼─────┼─────┼─────┼─────┤│89│顏月勤│1/1848│1/16632│1/16632│1/16632│1/16632│├──┼────┼──────┼─────┼─────┼─────┼─────┤│90│莊宏德│1/1512│1/13608│1/13608│1/13608│1/13608│├──┼────┼──────┼─────┼─────┼─────┼─────┤│91│莊玉芳│1/1512│1/13608│1/13608│1/13608│1/13608│├──┼────┼──────┼─────┼─────┼─────┼─────┤│92│莊玉欣│1/1512│1/13608│1/13608│1/13608│1/13608│├──┼────┼──────┼─────┼─────┼─────┼─────┤│93│莊榮雲│1/396│1/3564│1/3564│1/3564│1/3564│├──┼────┼──────┼─────┼─────┼─────┼─────┤│94│莊天│1/396│1/3564│1/3564│1/3564│1/3564│├──┼────┼──────┼─────┼─────┼─────┼─────┤│95│莊叔琪│1/396│1/3564│1/3564│1/3564│1/3564│├──┼────┼──────┼─────┼─────┼─────┼─────┤│96│張莊秀琴│1/396│1/3564│1/3564│1/3564│1/3564│├──┼────┼──────┼─────┼─────┼─────┼─────┤│97│莊琇紅│1/396│1/3564│1/3564│1/3564│1/3564│├──┼────┼──────┼─────┼─────┼─────┼─────┤│98│黃聰智│1/264│1/2376│1/2376│1/2376│1/2376│├──┼────┼──────┼─────┼─────┼─────┼─────┤│99│黃冠銘│1/264│1/2376│1/2376│1/2376│1/2376│├──┼────┼──────┼─────┼─────┼─────┼─────┤│100│黃正芬│1/264│1/2376│1/2376│1/2376│1/2376│├──┼────┼──────┼─────┼─────┼─────┼─────┤│101│黃世枝│1/264│1/2376│1/2376│1/2376│1/2376│├──┼────┼──────┼─────┼─────┼─────┼─────┤│102│ 鄭蔡素珠 │1/66│1/594│1/594│1/594│1/594│├──┼────┼──────┼─────┼─────┼─────┼─────┤│103│ 黃蔡素貞 │1/66│1/594│1/594│1/594│1/594│├──┼────┼──────┼─────┼─────┼─────┼─────┤│104│陳何月娥│1/275│1/2475│1/2475│1/2475│1/2475│├──┼────┼──────┼─────┼─────┼─────┼─────┤│105│陳振榮│1/275│1/2475│1/2475│1/2475│1/2475│├──┼────┼──────┼─────┼─────┼─────┼─────┤│106│陳俊男│1/275│1/2475│1/2475│1/2475│1/2475│├──┼────┼──────┼─────┼─────┼─────┼─────┤│107│陳振峰│1/275│1/2475│1/2475│1/2475│1/2475│├──┼────┼──────┼─────┼─────┼─────┼─────┤│108│陳麗娟│1/275│1/2475│1/2475│1/2475│1/2475│├──┼────┼──────┼─────┼─────┼─────┼─────┤│109│蔡耀信│1/165│1/1485│1/1485│1/1485│1/1485│├──┼────┼──────┼─────┼─────┼─────┼─────┤│110│蔡秀麗│1/165│1/1485│1/1485│1/1485│1/1485│├──┼────┼──────┼─────┼─────┼─────┼─────┤│111│蔡秀霞│1/165│1/1485│1/1485│1/1485│1/1485│├──┼────┼──────┼─────┼─────┼─────┼─────┤│112│詹舜智│1/495│1/4455│1/4455│1/4455│1/4455│├──┼────┼──────┼─────┼─────┼─────┼─────┤│113│鄒永吉│1/495│1/4455│1/4455│1/4455│1/4455│├──┼────┼──────┼─────┼─────┼─────┼─────┤│114│鄒秋慧│1/495│1/4455│1/4455│1/4455│1/4455│├──┼────┼──────┼─────┼─────┼─────┼─────┤│115│郭文祥│1/165│1/1485│1/1485│1/1485│1/1485│├──┼────┼──────┼─────┼─────┼─────┼─────┤│116│郭文彬│1/165│1/1485│1/1485│1/1485│1/1485│├──┼────┼──────┼─────┼─────┼─────┼─────┤│117│李玉庭│1/330│1/2970│1/2970│1/2970│1/2970│├──┼────┼──────┼─────┼─────┼─────┼─────┤│118│李敏郎│1/330│1/2970│1/2970│1/2970│1/2970│├──┼────┼──────┼─────┼─────┼─────┼─────┤│119│李敏寧│1/330│1/2970│1/2970│1/2970│1/2970│├──┼────┼──────┼─────┼─────┼─────┼─────┤│120│李敏靖│1/330│1/2970│1/2970│1/2970│1/2970│├──┼────┼──────┼─────┼─────┼─────┼─────┤│121│李敏薇│1/330│1/2970│1/2970│1/2970│1/2970│├──┼────┼──────┼─────┼─────┼─────┼─────┤│122│李敏鄉│1/330│1/2970│1/2970│1/2970│1/2970│├──┼────┼──────┼─────┼─────┼─────┼─────┤│123│翁陳淑琴│1/55│1/495│1/495│1/495│1/495│├──┼────┼──────┼─────┼─────┼─────┼─────┤│124│陳嚴暉│1/88│1/792│1/792│1/792│1/792│├──┼────┼──────┼─────┼─────┼─────┼─────┤│125│陳欽熙│1/88│1/792│1/792│1/792│1/792│├──┼────┼──────┼─────┼─────┼─────┼─────┤│126│陳欽渠│1/88│1/792│1/792│1/792│1/792│├──┼────┼──────┼─────┼─────┼─────┼─────┤│127│陳嚴正│1/88│1/792│1/792│1/792│1/792│├──┼────┼──────┼─────┼─────┼─────┼─────┤│128│許陳玉梅│1/88│1/792│1/792│1/792│1/792│├──┼────┼──────┼─────┼─────┼─────┼─────┤│129│林陳蕙蘭│1/88│1/792│1/792│1/792│1/792│├──┼────┼──────┼─────┼─────┼─────┼─────┤│130│林陳惠琤│1/88│1/792│1/792│1/792│1/792│├──┼────┼──────┼─────┼─────┼─────┼─────┤│131│ 黃陳惠雯 │1/88│1/792│1/792│1/792│1/792│├──┼────┼──────┼─────┼─────┼─────┼─────┤│132│蔡輝煌│1/55│1/495│1/495│1/495│1/495│├──┼────┼──────┼─────┼─────┼─────┼─────┤│133│蔡輝昇│1/55│1/495│1/495│1/495│1/495│├──┼────┼──────┼─────┼─────┼─────┼─────┤│134│ 蔡秀治 │1/55│1/495│1/495│1/495│1/495│├──┼────┼──────┼─────┼─────┼─────┼─────┤│135│蔡秀娥│1/55│1/495│1/495│1/495│1/495│├──┼────┼──────┼─────┼─────┼─────┼─────┤│136│蔡秀珍│1/55│1/495│1/495│1/495│1/495│├──┼────┼──────┼─────┼─────┼─────┼─────┤│137│林金振│1/55│1/495│1/495│1/495│1/495│├──┼────┼──────┼─────┼─────┼─────┼─────┤│138│ 林金融 │1/55│1/495│1/495│1/495│1/495│├──┼────┼──────┼─────┼─────┼─────┼─────┤│139│林金生│1/55│1/495│1/495│1/495│1/495│├──┼────┼──────┼─────┼─────┼─────┼─────┤│140│林鳳綢│1/55│1/495│1/495│1/495│1/495│├──┼────┼──────┼─────┼─────┼─────┼─────┤│141│林鳳勤│1/55│1/495│1/495│1/495│1/495│├──┼────┼──────┼─────┼─────┼─────┼─────┤│142│吳秀桂│1/1540│1/13860│1/13860│1/13860│1/13860│├──┼────┼──────┼─────┼─────┼─────┼─────┤│143│戴川義│1/1260│1/11340│1/11340│1/11340│1/11340│├──┼────┼──────┼─────┼─────┼─────┼─────┤│144│戴美蘭│1/1260│1/11340│1/11340│1/11340│1/11340│├──┼────┼──────┼─────┼─────┼─────┼─────┤│145│戴妤如│1/1260│1/11340│1/11340│1/11340│1/11340│├──┼────┼──────┼─────┼─────┼─────┼─────┤│146│戴禹門│1/330│1/2970│1/2970│1/2970│1/2970│├──┼────┼──────┼─────┼─────┼─────┼─────┤│147│邱嘉再│1/1155│1/10395│1/10395│1/10395│1/10395│├──┼────┼──────┼─────┼─────┼─────┼─────┤│148│邱蕾娜│1/924│1/8316│1/8316│1/8316│1/8316│├──┼────┼──────┼─────┼─────┼─────┼─────┤│149│邱意婷│1/924│1/8316│1/8316│1/8316│1/8316│├──┼────┼──────┼─────┼─────┼─────┼─────┤│150│戴秀琴│1/330│1/2970│1/2970│1/2970│1/2970│├──┼────┼──────┼─────┼─────┼─────┼─────┤│151│戴秀女│1/330│1/2970│1/2970│1/2970│1/2970│├──┼────┼──────┼─────┼─────┼─────┼─────┤│152│戴秀蓮│1/330│1/2970│1/2970│1/2970│1/2970│├──┼────┼──────┼─────┼─────┼─────┼─────┤│153│應戴和枝│1/55│1/495│1/495│1/495│1/495│├──┼────┼──────┼─────┼─────┼─────┼─────┤│154│ 張戴甘棗 │1/55│1/495│1/495│1/495│1/495│├──┼────┼──────┼─────┼─────┼─────┼─────┤│155│黃展茂│1/275│1/2475│1/2475│1/2475│1/2475│├──┼────┼──────┼─────┼─────┼─────┼─────┤│156│陳黃金枝│1/275│1/2475│1/2475│1/2475│1/2475│├──┼────┼──────┼─────┼─────┼─────┼─────┤│157│侯黃金玉│1/275│1/2475│1/2475│1/2475│1/2475│├──┼────┼──────┼─────┼─────┼─────┼─────┤│158│黃秋逢│1/275│1/2475│1/2475│1/2475│1/2475│├──┼────┼──────┼─────┼─────┼─────┼─────┤│159│林聖斌│1/550│1/4950│1/4950│1/4950│1/4950│├──┼────┼──────┼─────┼─────┼─────┼─────┤│160│林聖峯│1/550│1/4950│1/4950│1/4950│1/4950│├──┼────┼──────┼─────┼─────┼─────┼─────┤│161│鄒秀蓉│1/2772│1/24948│1/24948│1/24948│1/24948│├──┼────┼──────┼─────┼─────┼─────┼─────┤│162│戴徐葉│1/385│1/3465│1/3465│1/3465│1/3465│├──┼────┼──────┼─────┼─────┼─────┼─────┤│163│戴明亮│1/385│1/3465│1/3465│1/3465│1/3465│├──┼────┼──────┼─────┼─────┼─────┼─────┤│164│戴明吉│1/385│1/3465│1/3465│1/3465│1/3465│├──┼────┼──────┼─────┼─────┼─────┼─────┤│165│戴麗香│1/385│1/3465│1/3465│1/3465│1/3465│├──┼────┼──────┼─────┼─────┼─────┼─────┤│166│戴麗萍│1/385│1/3465│1/3465│1/3465│1/3465│├──┼────┼──────┼─────┼─────┼─────┼─────┤│167│鄭戴玉英│1/385│1/3465│1/3465│1/3465│1/3465│├──┼────┼──────┼─────┼─────┼─────┼─────┤│168│戴士凱│1/1540│1/13860│1/13860│1/13860│1/13860│├──┼────┼──────┼─────┼─────┼─────┼─────┤│169│戴渝恩│1/1540│1/13860│1/13860│1/13860│1/13860│├──┼────┼──────┼─────┼─────┼─────┼─────┤│170│戴町羽│1/1540│1/13860│1/13860│1/13860│1/13860│├──┼────┼──────┼─────┼─────┼─────┼─────┤│171│戴妤宸│1/1540│1/13860│1/13860│1/13860│1/13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