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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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蔡幸育 被告 林家良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0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家良被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