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0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訴訟代理人 張允桓
訴訟代理人 許竣雄
被 告 陳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
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