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0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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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0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林立杰
邱雅鈴
被 告 吳仲晟
被 告 吳振昌
被 告 陳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
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