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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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盧俞廷
被   告  卓沛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625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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