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九十六年度沙簡字第五五○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