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301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20日下午3時01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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