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1號被告 恩雅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之1被告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貝億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6年3月13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96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