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50號
原   告  李秋文
被   告  張文彬
上列原告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0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
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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