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 岡小字 第19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莊笙榕 即 莊美惠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