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四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三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重製之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肆拾參片、目錄肆本及其他重製之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陸佰捌拾陸片、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丙○○(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所持有,屬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所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內含有未經著作權人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立公司)、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連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宇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趨勢公司)、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泉公司)及其他不詳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擅自重製分別侵害前開公司電腦程式著作權之物,竟與丙○○及綽號「阿明」者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十六時許,由「阿明」提供未經授權之重製光碟片及目錄等物予丙○○,推由丙○○及乙○○在高雄市○○區○○○路○○○號騎樓前,擺設攤位展示光碟片目錄,供行經該處之不特定路人選購,俟客人決定選購之光碟數量及種類後,丙○○再親自或商請乙○○至高雄市○○路○○○號「建國電腦商場」門後方取出客人訂購之重製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至攤位上,以每片重製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二百元至一千元之對價交付予客人,再完成交易之方式,多次販賣予不特定之客人,而恃之維生,以之為常業。嗣於同年四月十七日二十一時,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重製之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共七百二十九片、目錄四本及當天販售所得之現金二千二百元等物。
三、案經趨勢公司、訊連公司、昱泉公司、智冠公司、大宇公司、友立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其與共同被告丙○○有銷售重製如附表所示及其他不詳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權之光碟片之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訊中指訴及共同被告丙○○供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未經告訴人授權重製如附表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四十三片及其他擅自重製之光碟片六百八十六片、目錄四本及現金二千二百元等物扣案可資佐憑,而上開扣案之光碟片並無任何商品外包裝、商品內容廣告、使用說明、出產廠商及光碟名稱等一般商品形式外觀,業據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訊時檢視無訛,復據本院調取該等扣案光碟片勘驗屬實,可見該等扣案物,確屬重製前揭告訴人及不詳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之情,且益證其自白之情詞,與事證相符,洵屬有據。又共同被告丙○○係以綽號「阿明」者所提供之前揭光碟片,推由被告乙○○在高雄市○○區○○○路○○○號騎樓前,擺設攤位展示扣案之光碟目錄,供行經該處之不特定路人選購,俟客人決定選購之光碟數量及種類後,被告乙○○再自高雄市○○○路○○○號「建國電腦商場」門後方取出客人訂購之重製光碟片至攤位上,以每片電腦程式光碟片二百至一千元之價格交付予客人,再完成交易之方式,販賣予不特定之客人之情,復有共同被告丙○○及被告乙○○與不特定人交易光碟片之照片九幀附卷可憑。
二、按刑事法上之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事業,故除須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之事實外,尚須以之為謀生之職業,藉此為生,始屬相當,此觀刑法上有關常業犯之規定,莫不皆為營利維生自明(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判決參照)。經查,共同被告丙○○販售前開重製光碟片之動機,參諸其於警訊時所陳:伊是因為剛當完兵回來,找不到工作,所以才答應老闆幫他賣盜版電腦程式光碟等語,足見其行為時並無其他收入來源可賴以維生。佐以查獲之盜版光碟多達七百二十九片、而丙○○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十六時許受僱於「阿明」者,距其經警於同日二十一時查獲,僅六小時即已販售有二千二百元之利得,而綽號「阿明」者,既提出如此數量及價值非微之重製光碟片供被告販售,且係以聘僱他人之方式,藉牟其利等情綜合以觀,益徵共同被告丙○○主觀上確有明知綽號「阿明」者係以銷售重製他人所享有著作權之光碟片維生,以之為常業之意,只因當時無其他收入來源,猶參與其犯罪構成要件範圍內之行為。而被告乙○○參與犯意聯絡之範圍,參諸其供陳:伊知道丙○○在賣的光碟片是違法重製物,當時丙○○剛當兵回來,並沒有工作,因看丙○○在忙,所以幫忙拿光碟片,伊共陪丙○○三、四小時等語,核與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乙○○是看伊太忙,才幫忙到建國商場門後面去拿光碟片交給客人之語相符,被告既於事前明知共同被告丙○○並無其他的收入來源,及扣案之光碟片係屬重製物,而其在前往取得重製光碟片交予客人或共同被告丙○○之際,理應知悉所出售之光碟片不在少數,徵諸被告乙○○亦於共同被告丙○○販賣時共陪同有三、四小時之久,足見其與共同被告丙○○確有共同販賣之意思聯絡,又被告代共同被告丙○○交付光碟片之行為,同屬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構成要件內之行為,彰顯被告乙○○確與共同被告丙○○就販賣重製光碟片之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本案犯罪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七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及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七七號判例參照),被告乙○○,既已參加共同被告丙○○販賣重製光碟片事實之一部,參諸前開說明,自屬共同正犯之範疇,故公訴意旨漏未斟酌上開論述,遽認被告乙○○前揭犯罪事實,係屬幫助犯,自有未洽,應予敘明;又共同被告丙○○分別邀約「阿明」者及被告乙○○實施上開犯行,故被告乙○○依首揭判例說明,與綽號「阿明」者及共同被告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一販賣而交付前揭重製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及其他不詳著作(財產)權人不同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竟以前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潛在之市場利益,惟念其並無任何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考,品行尚佳,且於犯罪後坦承大部分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藉資懲儆。又被告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及刑之教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三年,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重製之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四十三片、目錄四本、其他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片六百八十六片及現金二千二百元等物,係共犯「阿明」者所有,且為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共同被告丙○○供承在卷,依共同被告應就全部犯罪事實負責之法理,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附表:
┌───────┬──────────┬──┬─────────────┐│編號│侵害電腦程式著作名稱│片數│著作財產權人│├───────┼──────────┼──┼─────────────┤│一│PhotoImpa│三│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ct七‧O│││├───────┼──────────┼──┼─────────────┤│二│PC─cillin│四│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PowerDVD│二│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p四‧O│││├───────┼──────────┼──┼─────────────┤│四│大富翁五│四│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五│仙俠客棧│四│同右│├───────┼──────────┼──┼─────────────┤│六│尋秦記│四│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武林群俠傳│二│同右│├───────┼──────────┼──┼─────────────┤│八│蜀山外傳─紫青劫│四│同右│├───────┼──────────┼──┼─────────────┤│九│新神鵰俠侶完結篇│八│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十│笑傲江湖二─五獄劍派│八│同右│├───────┴──────────┴──┴─────────────┤│右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者合計四十三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