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正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政增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正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政增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