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迄同年十一月六日具保停止羈押。嗣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再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五月十七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