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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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六六號
自訴人丙○○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本能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